因此,法律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支配不应一味地肯定或否定,而是需要对支配物质性人格利益的目的做详细的考察,要区分支配的目的是出于公益还是私利。黑格尔认为,目的的确定内容的满足就是福(Wohl)。主观目的的“特殊性”使得行为人选择主观目的的内容是自由的,他既可以出于“个体自身的主观满足”而行动,也可以是为了实现“自在自为的有价值的目的”而行动。如上文所述,人可能为了获取金钱去卖血,也可能为了救人而去献血;代孕人可能为了获取报酬为人代孕,也可能为了帮助他人孕育孩子而代孕。如果是前者,主观目的的满足就是“私福”(das Privatwohl),私福又叫“个人的特殊的福”(besonderes Wohl des Einzelnen)。如果是后者,就是全福(das Wohl aller)。”全福”就是”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普遍东西”(an und für sich seiende Allgemeine)。对涉及物质性人格利益的行为,要区分来看,如果行为目的是为了全人类的福祉或追求保障更为整全的人格价值和尊严,就属于黑格尔所说的“全福”,例如,医学试验、人体器官捐献等,看似是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支配,将人身作为客体,实则是为了成就更大的人格利益。如果行为的目的仅是为了个人私利,即黑格尔所说的“私福”,例如卖血行为,为了获取金钱将人体组织作为客体,彻底将人物化。所以,不是要完全禁止对人体的支配,而是对人体的支配不得违背人格尊严。如果支配物质性人格利益的目的是实现“全福”,则不违背尊重人格尊严的原则,如果支配物质性人格利益的目的仅是实现“私福”,则是对人格尊严的践踏,因此,不应该承认以私福为目的对物质性人格利益的支配。